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

发布时间:2015-6-27 19:27:14   点击数:
当前一些环境部门监管薄弱、执法不严、管理不力,监管人员责任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个人私欲膨胀、履职能力欠缺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是这类犯罪的主要成因

在环境法领域,放宽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立法的一个普遍趋势检察机关主导环境公益诉讼,有利于防止环境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基于经济利益衡量、私利、偏见、地方保护主义或屈从某种压力而环境行政不作为或作为不当由于环境损害具有长期性、潜伏性、不易逆转性,损害结果一旦发生可对环境造成极大损害对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检察机关对于被督促起诉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提起公益诉讼可能会导致环境公益遭受进一步损害的,检察机关可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代表公众利益起诉检察机关要把涉及环境保护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作为重点予以优先办理对涉及侵害环境公益的民事案件,符合督促起诉条件的,应当督促环保部门或依法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起诉,或督促其履行职责对涉及侵害环境公益的民事案件,可以探索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环保部门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应当支持起诉

二、造成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类型及特点

第一、违法成本低首先,我国刑法关于生态环境犯罪的立法只规定了实害犯,没有规定危险犯因此,只有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其次,刑法对生态环境犯罪的处罚偏轻,无法起到震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水环境保护犯罪

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生态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通常不可逆转,生态环境一旦破坏就较难恢复,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影响巨大,有些影响可能要过很长一段时间才会显现第二,行政从属性生态环境犯罪以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为前提,且环境违法的认定与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有关,此类犯罪案件的来源取决于行政机关的移送第三,隐蔽性生态环境犯罪的案发周期长以及地方政府保护等原因使此类案件不容易被发现,且认定生态环境犯罪往往必须依据专业的环保知识,作为非专业人士的人员对此很难判定第四,复杂性生态环境犯罪涉及庞杂的环保法律和复杂的专业知识,客观现实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决定了认定此类犯罪因果关系十分水环境功能区划图复杂,对犯罪所导致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测算即使通过专业技术手段也较难量化

(单位:湖北省京山县检察院)

第二、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淡薄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法制观念薄弱,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积极性不高,作风涣散,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迫于上级干扰或者碍于“人情”压力,不敢依法行政同时,法律宣传力度的欠缺,使人们对危害生态环境犯罪欠缺了解

依法严惩发生在生态环境犯罪背后的贪污受贿及破坏生态资源环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背后的渎职失职犯罪近年来,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情况仍然相当严重,环境破坏典型案件逐年增多,检察机关查办案件力度显著加大,查办案件涉及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城建规划、水电资源、道路交通水环境治理方案、环境监管等多个领域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情况看,土地、矿产、林业、水源等领域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案件之所以屡禁不止,与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结、钱权交易具有直接的关系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中,涉及罪名集中在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重特大案件多、行政执法人员占的比例较大、窝案、串案多、绝大多数案件发生在基层监管环节因此,检察机关应严肃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重点查办危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电资源等能源资源和危害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

4、发挥环保检察预防职能

3、探索推进检察机关主导的环境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重庆水环境功能区划护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能否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作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降低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严密环境刑事保护法网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把检察工作融入生态文明建设中,为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建设美丽中国作出应有贡献

打击环境犯罪不能仅仅局限于《刑法》“山西水环境功能区划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15个罪名,宜扩大刑事检察视野,对“走私罪”中涉及环境法益(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废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和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和“渎职罪”中玩忽职守类(环境监管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滥用职权类(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以及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和徇私舞弊类犯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等与环境破坏密切相关的其他犯罪也应重点关注由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环境犯罪,除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外,在犯罪形态上都属于实害犯,各具体犯罪均以发生实际损害后果作为成立犯罪既遂的必要条件”,所以,检察机关发现破坏环境的危险行为和实行行为,应采取其最新水环境质量标准他环保检察途径阻止不法、保护环境

加强与、环保、国土、林业、农业、交通、工商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整合执法资源,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健全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共同配合、共同预防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制度,形成合力同时,还要重点关注环境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权力交叉地带,形成一种良好的协调配合,避免相互推诿检察机关既要监督机关立案,又要督促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使环境犯罪案件顺利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防止环境领域以罚代刑、有罪不究要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增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整体工作合力,共同打击危害生态环境和能源环境的犯罪对严重破坏生态养殖水环境化学环境资源的案件,及时介入行政调查,把行政调查和检察调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步进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损失巨大,有些生态功能极难恢复,甚至不可逆,治理成本高昂但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破坏的环境犯罪科处刑罚时,刑法的反应又太迟钝了,损害已经成为了既成事实这要求审慎注意人类活动对环境长远的、全局的影响,防患于未然检察机关环境检察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发挥预防犯罪的先期屏障作用,促使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真正从事后治理向事前保护转变,强化从源头防治污染,从源头上扭转生态恶化趋势“一旦此‘上游工程’运行顺利,将可大大减轻下游公害纠纷处理上的负担”在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方面,政府水环境治理上市公司工作的重点应当放在注重对开发行为的规划和审批环节上,应当通过有效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保证各类规划决策的正当性以及合理性与合法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暴露出来的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隐患,积极开展预防调查研究提出有效防范环保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措施,协助有关部门消除诱发职务犯罪的隐患,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对环保部门的执法不作为或执法行为严重违法的,要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并督促环保部门及时办理或纠正

间接危害生态环境的职务犯罪,可分为以下几类:第一是以权谋私型犯罪随着国家对环保事业的投入,环保部门地位提升、权力加大、资金增多,环保领域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领域之一从近几年环保部门发生的职务犯新疆水环境功能区划罪案件情况来看,权力金钱化、以权谋私是此类案件的基本特征第二类是滥用职权型犯罪具体包括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占用土地罪、帮助犯罪份子逃避处罚罪等一些干部受到企业主拉拢腐蚀后,置国法于不顾,滥用职权是此类案件的主要特征第三类是监管失职型犯罪如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三、环境法律法规冗杂目前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环保法、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大量存在的法律法规增加了司法人员消化吸收法律法规的难度同时,现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某些环境犯罪相关责任人的权责仍未作出明确规定

1、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

我国现阶段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直接危害生态环境的犯罪,广东水环境功能区划包括污染环境的犯罪以及破坏自然资源保护的犯罪另一类是间接危害生态环境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受贿类犯罪以及渎职类犯罪,罪名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等

5、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直接危害生态环境的犯罪,我国刑法进行了较为集中的规定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专门命名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并在分则其他章节设有与环境犯罪相关的条文规定依据侵害的对象不同,可作以下分类:第一类为破坏环境型犯罪,具体包括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二类为破坏生态型犯罪,具体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捞、危害珍贵、濒危野海洋水环境质量标准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等;第三类为破坏资源型犯罪,具体包括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等按照危害领域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为环境保护领域的犯罪,第二类为林业资源领域的犯罪,第三类为国土资源领域的犯罪,第四类为水产资源领域的犯罪

第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有的地方政府甚至环保部门的环保意识较为淡薄,片面追求“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盲目招商引资、无序开发,在环保工作与当地经济利益出现冲突时,倾向于保护地方经济利益,导致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三、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的途径和方式

2、深入查办生态环境犯罪背后的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职务犯罪

第五、缺乏强有力的公众约束没有形成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合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以及证据转化规则仍存在问题危害生态环境犯罪的被害人一般较为分散,有的案件中甚至没有明确的被害人公众有效监督的缺乏和及时救济的缺失,使得一此企业有恃无恐

在司法实践中,多数环境污染行为并非及时完成,而是持续长久,导致环境危害后果发生与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之间间隔时间较长,增加查处难度,加上社会公众和政府对环境犯罪行为的宽容心态,导致实际处罚概率低下这也助长了生态环境犯罪的侥幸心理为确保环境犯罪处罚确定性,检察机关必须强化打击职能:一要强化批捕、起诉职能,提出量刑建议,对环境犯罪严惩不贷;水环境容量计算方法二要强化环境犯罪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 坚决防止和纠正对环境犯罪打击不力问题,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3.加强控告、申诉监督通过多方位监督,确保环境犯罪绳之以法,提高环境犯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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