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污染负荷

发布时间:2015-4-18 11:07:58   点击数:
湟水流域属国家重点流域,按照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国家重点流域,考虑到未来一段时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污染物产生量仍将增加的实际,《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流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执行,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其一级标准、没有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

主持人:看来《条例》的修订是势在必行了,接下来就请郭处长给我们介绍一下新修订的《条例》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主持人:刚才郭处长从不同的几条给我们解析了新的《条例》对水污染治理方面一些新的界定,新《条例》中对水污染物的排放和水环境的监测、水环境质量标准2012饮用水源地的保护方面还有哪些新的规定?

吴向培:是的,从饮用水源方面国家非常重视,我们省上在《条例》的第二十九条规定,流域各级政府应当建设完善的保护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各级、交通、安监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加大对无法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比如我省唯一被列入全国重点保护饮用水源地名录的水源地、也是最大的一个矿泉水源供水超过百万人口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黑泉水库就有国道227线经过,通行车辆的监督管理,消除危险化学品运输对饮用水水源造成的安全隐患就加大了监管

吴向培: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透明度,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流域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定期发布水环境和水污染物排放状况信息,县级以上政府环保、水利、国土、城建、农牧、交通等部门应当建立有关水污染防治的信息通报制度《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省级环保部门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州)予以公布,市(州)级环保部门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区)予以公布;环保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水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名单,企业应当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水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相关信息为了水资源的合理调配,《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流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湟水流域水文特征和水环境质量状况,统筹规划,优化调水方案,保持地表水的合理流量,维护水环境治理方案水体自然净化能力和生态功能第三十一条规定,流域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植树种草,退耕还林还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实施河道整治和湿地建设工程,改善生态环境第三十二条规定,流域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砂石开采规划,划定河道砂石开采区、限采区、禁采区,控制河道及河岸的采砂洗砂活动同时,针对湟水流域沿河餐饮服务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屠宰场的环保设施不完善、沿河修建的卫生设施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等情况,《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沿河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不得随意倾倒或将污水直排水体第四十五条规定,沿河修建的厕所应当符养殖水环境化学答案合国家卫生厕所标准,不得将污水污物直排水体第四十六条规定,流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屠宰场应当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保证畜禽、污水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转,实现污水达标排放;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提高准入标准,符合防护距离要求,并需建设完备的污染处理设施另外,《条例》第五十条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情形主要有:未完成水环境保护目标的、造成水环境养殖水环境化学试题质量明显下降的,违反产业政策和本条例规定核准、审批建设项目的,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核准、审批建设项目的,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未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

主持人:原来的《条例》没有对湟水流域的地域范围作一些规定,可能会对具体的执行带来一些不便,这次新修订的《条例》是不是有一些地域的范围了?

郭竟世: 《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自1992年颁布实施和1998年、2005年修订以来,通过采取有效污染治理措施,强化水环境监管,减少水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湟水流域水质不断恶化的趋势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水质有所改善随着流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总量持续增长,流域水环境问题广西水环境功能区划日益突出,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日趋严峻依法保护好湟水河,是我省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大美青海的必然要求为做好新形势下的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结合实际,对《条例》在多次深入基层、现场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细化和完善,通过进一步实施污染治理、生态建设等综合治理工程和强化流域环境监督管理,从根本上改善湟水流域水质,尽早还青海人民一条“干净、清澈”的母亲河

主持人:有了这些新的规定我们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将更加严格,那么在新的《条例》里对我们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又有哪些新的要求呢?

郭竟世:新修订的《条例》在总结多年来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践太和水环境行“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理念,全面落实“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在强化污染源头控制、工业企业污染深度治理和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提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未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标准以及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加大湟水流域水环境状况信息和水污染物排放状况信息公开力度;对高环境风险企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推进河道整治、湿地建设等生态保护工程;实施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严格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保护好湟水流域水环境质量和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水环境质量标准分类的各项工作措施

主持人:通过您的介绍,我们了解到,新修订的《条例》对原《条例》进行了较大修改,体现了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核心内容,增强了可操作性《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对依法推进湟水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意义重大,使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迈向依法治理的新阶段我们也希望各地各部门以新修订《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契机,按照省委省政府坚持综合治理的治湟方略要求,依法认真组织实施《湟水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加快推进流域污水管网建设、污水处理厂扩能提标改造、工业废水深度治理、生态环境建设与农村面源治理等工程的实施,抓好流域调水、中水回用、污水处理设施市场化运营以及环境执法监管等措施的落实,齐心合力推进流域治水环境容量综合手册污,使湟水河水环境治理由单一污染防治向集污染治理、生态修复、防洪泄洪和休闲景观为一体的综合治理转变,早日实现湟水河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还青海人民一条干净清澈的母亲河感谢郭处长、吴处长,感谢各位网友的收看谢谢大家!

主持人:湟水河是黄河在青海省境内最大的一级支流,湟水流域也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和居住的生活中心,湟水河的灵动与东部城市群建设品质休戚相关,抓好湟水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不仅关系着沿湟地区、更关系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9月27日青海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已经将《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通过,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首先请郭处长给我们介绍一下新修订《条例》的立法背景?

吴向培:为了加农村水环境治理强和规范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印染以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等建设项目的管理,这一块是污染物比较大的,《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湟水流域工业园区新建、改建、扩建上述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满足构建园区循环经济产业链的要求,并严格执行技术、环保和节能标准,禁止在园区外新建、扩建上述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同时,对重污染项目进行行业类别和布局性限制,要求禁止在流域新建水电站以及造纸、鞣革等严重影响或污染湟水河水质的项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湟水流域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园区内企业的环境管理,督促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组织建设工业废水集中处理、配套管网以及中水回用广东水环境功能区划设施,保证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同时,为加强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条例》二十七条规定,流域内工业企业应当通过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刚才郭处长也提到过)来解决环境污染损害问题,及时补偿和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的权益

吴向培:主持人好网友朋友们好!

吴向培:我们看到,通过近年来的治理,湟水河水质已经有了明显的改善,但由于湟水流域之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较低,水质污染反弹时有发生为减轻污染负荷,《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省政府应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流域各地政府,由各地政府制定辖区河段总量控制计划,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为了依法规范和完善流域水环境监测工作,《条例》第水环境保护标语二十二条规定,流域县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本辖区河段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监测制度,建立统一的环境监测数据库和水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同时规定经市(州)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确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保证其正常运行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主持人:做为老百姓可能最关心的就是水的质量安全问题,为了加强湟水流域饮用水源地的保护,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新的《条例》是不是做了一些更加细化的规定呢?

主持人: 《条例》即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推进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在宣传贯彻《条例》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主持人:有了这样的监管老百姓喝水真是觉水环境容量计算公式得安全可靠了,这些年来,随着湟水流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随之带来了很多非常突出的环境问题,《条例》在防治工业污染方面有些什么样的新举措?

郭竟世:原《条例》未对湟水流域的地域范围作出规定,给具体执行带来不便这次新修订《条例》第二条,明确了湟水流域地域范围,规定不含大通河流域,行政区域包括海北州海晏县,西宁市城东、城中、城西、城北及大通、湟中、湟源县,海东市乐都区及平安、互助、民和县同时,《条例》在第六条规定,省政府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达标情况纳入水环境保护目标,对流域市(州)、县(区)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年度和任水环境治理方案期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及其负责人政绩评价的内容这一规定使湟水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更加明确具体,也增强了考核工作的可操作性另外,为了加强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还规定,在湟水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评批复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纳入了法治化管理范畴同时,为促进地方落实水质达标和总量控制要求,《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未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标准以及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流域市(州)级以上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受理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郭竟世:您好,养殖水环境化学主持人网友朋友们,大家好!

吴向培:为了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和各项工作的落实,10月8日,在《青海日报》全文刊登了《条例》为使广大公众和社会各界了解《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依法推进湟水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10月22日,我们又在《青海日报》上对《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同时,邀请青海电视台和西宁电视台对《条例》的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进行了新闻报道10月29日,向湟水流域环保部门发出了《关于认真做好宣贯落实工作的通知》,一是流域的各相关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对依法推进湟水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把宣传和贯彻实施广东水环境功能区划《条例》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严格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把《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推进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第二个是方面是组织辖区内的环保和相关部门、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单位分门别类,认真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使其熟知相关内容,自觉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同时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扩大公众知晓面,提高公众和全社会共同保护湟水河的意识,使《条例》深入人心,引起全社会的关心、重视和支持,营造保护湟水河的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使保护湟水河成为公众的自觉行动在建立长效机山西水环境功能区划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方面流域内的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和引导辖区内的环保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加强部门间的衔接协调,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尤其是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环境监管力度,近期要加强督促未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未达到水污染物排放一级标准的工业企业抓紧开展提标改造工作,确保辖区内的排污单位按《条例》的规定实现达标排放对自《条例》实施后仍未进行提标改造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采取限期限产治理的措施,同时要严肃水环境化学ppt查处造成湟水流域水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湟水流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另外,在这里我还想向大家再透露一点最新信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新《条例》,进一步加大对湟水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力度,11月27日在省政府18次常务会议上专题研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湟水流域水污染治理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中强调要加快推进流域污水管网建设、污水处理厂扩能提标改造、工业废水深度治理、生态环境建设与农村面源治理等工程的实施,加大省市两级政府财政对治理工程的投入,抓好流域调水、中水回用、污水处理设施市场化运营以及环境执法监管,健全全社会参与、监督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机制云南水环境功能区划,建立流域水环境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对流域治污的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提出了2015年末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是:全面消除流域劣ⅴ类水质,西宁段以上水质稳定达到国家三类标准,西宁、海东段主要控制断面水质达到国家四类标准,国控断面小峡桥达标率在80%以上

主持人:网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青海省国际互联网新闻中心主办的在线访谈节目今天我们将要展开的话题是:解读新修订的《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依法推进湟水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今天的节目当中,我们特别邀请到的是来自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处的处长郭竟世高级工程师和污染防治处处长吴向培研究员您好,郭处长、吴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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