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满江淮就《水污染防治法(草案)》提出修

发布时间:2016-11-26 3:06:56   点击数:
绿满江淮就《水污染防治法(草案)》提出修

年6月12日,环保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绿满江淮作为国内较早从事环境法律工作的民间环保组织,而且从事水环境保护已经十几年的时间。为发挥民间环保组织的积极作用,共同致力于中国水环境保护。绿满江淮结合自身长期一线工作的经验,并听取了有关人士的意见,向环保部提出了以下二十二条修改意见:

序号

条款

修改建议

主要理由

备注

1

第一条

增加“保障公众健康”

立法目的

2

第七条

改为“.....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指定解决”

跨流域监管的政府责任明确化

3

第八条

改为“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排污者责任的法定性

4

第十二条

增加“补助资金纳入地方政府预算,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详细使用情况”

将补助公开化,程序化,有章可循

5

第十三条

增加“相关政府部门不得拒绝公民或法人等其他组织的信息公开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加水信息公开的力度和范围

6

第十四条

改为“采取主动措施减少水污染排放的,各级政府应当给予企业优惠政策鼓励,体现在财政、税收等方面。”

奖励制度

7

第二十八条

增加“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情况严重、复杂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将期限进一步细化

8

第三十六条

增加“私设暗管或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进行排污的,一经发现,从重处罚”

加大暗管处罚力度

9

第四十一条

增加“排污费的收支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以便监督”

费用公开

10

第四十三条

增加“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后的救济措施,不影响生产经营

11

第四十七条

改为“向社会及有关部门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社会监督”

明确公布对象

12

第五十条

改为“保证水体水温符合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与地方的标准应当明确

13

第五十八条

增加“对重污染企业的退出,政府部门和相关组织、个人有权进行实时监督”

强调退出过程的监督效用

14

第六十条

增加“企业单位应积极开发、使用新型无污染化学品,禁止使用淘汰化学品”

倡导企业积极转变化学品使用方式

15

第六十五条

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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