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6月12日,环保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绿满江淮作为国内较早从事环境法律工作的民间环保组织,而且从事水环境保护已经十几年的时间。为发挥民间环保组织的积极作用,共同致力于中国水环境保护。绿满江淮结合自身长期一线工作的经验,并听取了有关人士的意见,向环保部提出了以下二十二条修改意见:
序号
条款
修改建议
主要理由
备注
1
第一条
增加“保障公众健康”
立法目的
2
第七条
改为“.....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指定解决”
跨流域监管的政府责任明确化
3
第八条
改为“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排污者责任的法定性
4
第十二条
增加“补助资金纳入地方政府预算,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详细使用情况”
将补助公开化,程序化,有章可循
5
第十三条
增加“相关政府部门不得拒绝公民或法人等其他组织的信息公开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加水信息公开的力度和范围
6
第十四条
改为“采取主动措施减少水污染排放的,各级政府应当给予企业优惠政策鼓励,体现在财政、税收等方面。”
奖励制度
7
第二十八条
增加“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情况严重、复杂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将期限进一步细化
8
第三十六条
增加“私设暗管或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进行排污的,一经发现,从重处罚”
加大暗管处罚力度
9
第四十一条
增加“排污费的收支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以便监督”
费用公开
10
第四十三条
增加“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后的救济措施,不影响生产经营
11
第四十七条
改为“向社会及有关部门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社会监督”
明确公布对象
12
第五十条
改为“保证水体水温符合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与地方的标准应当明确
13
第五十八条
增加“对重污染企业的退出,政府部门和相关组织、个人有权进行实时监督”
强调退出过程的监督效用
14
第六十条
增加“企业单位应积极开发、使用新型无污染化学品,禁止使用淘汰化学品”
倡导企业积极转变化学品使用方式
15
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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